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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來房屋買賣合同做抵押騙走150萬元

  晨報訊(李友 半島晨報、海力網首席記者王琳) 吉林人王輝想在大連買房,經朋友介紹認識瞭任海。任海自稱是大連陽陽開發公司的代理人,可以辦理該公司開發建設的小區房屋買賣事項。兩人協商,任海向王輝借款150萬元,以大連陽陽開發公司建設樓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規范文本作為其向王輝借款的抵押,在該合同上大連陽陽開發公司已經蓋瞭公章,而且還給王輝出具瞭收據。

  沒想到,還款期過後,任海不僅沒還款,且音訊全無。王輝拿著房屋買賣合同到大連陽陽開發公司,要求該公司交付房屋。該公司說並未收到該房款,不能向其交付房屋。王輝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大連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請求大連陽陽開發公司向其交付合同中約定的房屋。

  仲裁庭在審理中查明:大連陽陽開發公司就任海對其進行的詐騙行為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查清,任海以其可以幫助開發商賣房為名,從開發商處騙取瞭蓋好公章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按該房款出具的收款收據。而後又以這些詐騙來的合同向王輝等多人進行借款,並以房屋買賣合同來做抵押。

信用合作社信貸年息借貸增貸轉貸信貸房貸  事實上王輝並未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由於任海的行為系詐騙,王輝也是受害人,什麼是房貸信貸信貸利率比較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隻能在刑事案件中得到賠償。因此仲裁駁回瞭王輝要求開發商交付房屋的仲裁請求。

  法律解讀

  對房屋等不動產抵押的,除需簽訂書面合同外,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而本案中,陽陽公司作為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未參與王輝、任海關於對案涉房屋設定抵押的商議或抵押合同的簽訂過程,王輝、任海沒有也不可能辦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抵押登記。因此,王輝與陽陽公司之間並未就案涉房屋形成合法的抵押擔保法律關系。

  大連仲裁委員會提醒廣大讀者,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提供借款的一方應謹慎審核對方的擔保物是否屬於其有權處分的財產,特別是不動產是否已經進行產權登記。如以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新聞來源http://dl.house.sina.com.cn/news/2013-12-14/081925376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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